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非公募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非公募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主要介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理由以及拟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名称、类型、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基金来源渠道等。申请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并附相应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者为自然人的须亲笔签名并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名称(字号)使用授权书(拟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须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申请材料申报要求:1.凡复印件请业务主管单位核对后,签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2.凡需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和经办人签字的,请相关单位签署明确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3.凡需个人签名的,请在签名上加盖签名人食指手模,会员名单除外;4.所提交材料需附电子版(电子扫描件).
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申请者应根据拟举办非公募基金会所属行(事)业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门申请成立登记。
一、项目名称
基金会设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1.《*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令*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门申请登记,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400号令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六条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批条件
1.《*国慈善法》*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400号令公布)*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流程:
1、审查:章程、可行性报告、调查表。
2、审查上述三份文件,确认核名通过后,网登。
3、网登审核通过后,提交网上打印材料+部分纸质材料。
4、签字盖章提交通过后,等待*论证。
5、论证通过后下发民政局盖章的临时账户通知单。
6、开临时账户,捐赠资金以捐赠人/捐赠单位的转入临时账户内。
7、报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