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基金会成立条件:
1.原始基金:200万元以上(非公募类型);400万元(地方性公募);800万元(全国性公募);
2.固定的住所;
3.具备特定的公益目的;
4.有符合规范的基金会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做慈善、做公益固然是令人肃然起敬的行为,但是也不乏一些不法分子假借慈善之名、利用社会人士的同情心做着非法集资的举措,因此在慈善基金会成立流程及条件上,设有比较繁杂的环节。
基金会设立申请材料: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写明同意担任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有涉及到法律宗教文化信仰等基金会主管单位才会出具同意设立的文件。4、《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5、基金会章程;6、《基金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事须签名);7、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8、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6个月内有效)。9、场所使用权证明。10、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简历,无*要求; 有想设立基金会、慈善机构
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编号:02,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写明同意担任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
4.《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编号:03,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5.基金会章程(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类型,参照《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或者《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
6.《基金事会会议纪要》(编号:13,所有与事须签名);
7.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
8.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6个月内有效)。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条件
申请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资金。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申请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许可,应当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
2、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身份证明和资产情况;
4、《基金会设立申请表》;
5、章程草案;
6、原始基金证明;
7、捐赠承诺书;
8、住所使用权证明;
9、专职承诺书;
10、《基金事监事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