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成立条件及流程注意事项
1)办基金会是在民-政-局审批、证书有效期5年、每年都需年检
2)基金事长、副理事长和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3)基金会法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慈善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但是可以以安全合理的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但是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付,不能够低于当年收入的70%,收入包括募捐和资本运营。
慈善基金会成立条件及流程: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市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资金;慈善基金会成立流程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慈善基金会经营注册费用?
5、《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设立申请材料: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写明同意担任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有涉及到法律宗教文化信仰等基金会主管单位才会出具同意设立的文件。4、《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5、基金会章程;6、《基金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事须签名);7、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8、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6个月内有效)。9、场所使用权证明。10、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简历,无*要求; 有想设立基金会、慈善机构
1.业务主管单位(民政类、直接登记的不须自行提供)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2.基金会设立申请书(一式三份):(成立登记申请书标题可为《关于设立XXXX基金会会的申请》。申请内容需载明:设立基金会的理由,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及其捐赠人等情况。开展筹备活动、召开理事会的时间、地点,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人和通过章程等方面的情况,筹备组署名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
3.《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一式三份);
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一式三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基金会公章。
5.《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一式三份);
6.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章程;
7.《基金事、监事备案表》(编号:12,一式三份,包括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并将身份证明复印在备案表背面,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8.基金会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基金会职务);
9.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