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基金会设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1.《*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令*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门申请登记,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400号令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六条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批条件
1.《*国慈善法》*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400号令公布)*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慈善基金会是由个人或企业发起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慈善基金会发挥人道精神,慈善事业的存在为社会的以及和谐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慈善基金会募集根据性质的不同,分为两种公募和私募两种。由于有许多不法分子欲借做慈善的接口来向社会募集资金的现象出现,因此慈善基金会的成立也同样需要相关法律的约束管制。慈善基金会成立条件及流程首先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明确特定的公益目的;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少于四百万币(全国性的则不少于八百万);非公募基金会原始资币;原始基金必须是已到账的的资金;基金会名称及开展活动必须要求规范;《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慈善基金会成立条件及流程需要的申办材料,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条件
申请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资金。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申请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许可,应当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
2、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身份证明和资产情况;
4、《基金会设立申请表》;
5、章程草案;
6、原始基金证明;
7、捐赠承诺书;
8、住所使用权证明;
9、专职承诺书;
10、《基金事监事备案申请表》。
1.下列情况请直接向国家提交设立申请:(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2)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3)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2.基金会的名称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域(县级或县级以上)+字号(2个汉字以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组成。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编号:01);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主要介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设立基金会的理由以及拟设立基金会的名称、类型、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基金来源渠道等。申请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并附相应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者为自然人的须亲笔签名并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名称(字号)使用授权书(拟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须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