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编号:02,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写明同意担任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
4.《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编号:03,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5.基金会章程(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类型,参照《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或者《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
6.《基金事会会议纪要》(编号:13,所有与事须签名);
7.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
8.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6个月内有效)。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条件
申请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资金。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申请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许可,应当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
2、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身份证明和资产情况;
4、《基金会设立申请表》;
5、章程草案;
6、原始基金证明;
7、捐赠承诺书;
8、住所使用权证明;
9、专职承诺书;
10、《基金事监事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