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是由个人或企业发起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慈善基金会发挥人道精神,慈善事业的存在为社会的以及和谐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慈善基金会募集根据性质的不同,分为两种公募和私募两种。由于有许多不法分子欲借做慈善的接口来向社会募集资金的现象出现,因此慈善基金会的成立也同样需要相关法律的约束管制。慈善基金会成立条件及流程首先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明确特定的公益目的;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少于四百万币(全国性的则不少于八百万);非公募基金会原始资币;原始基金必须是已到账的的资金;基金会名称及开展活动必须要求规范;《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慈善基金会成立条件及流程需要的申办材料,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编号:02,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写明同意担任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
4.《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编号:03,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5.基金会章程(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类型,参照《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或者《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
6.《基金事会会议纪要》(编号:13,所有与事须签名);
7.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
8.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6个月内有效)。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条件
申请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资金。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申请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许可,应当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
2、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身份证明和资产情况;
4、《基金会设立申请表》;
5、章程草案;
6、原始基金证明;
7、捐赠承诺书;
8、住所使用权证明;
9、专职承诺书;
10、《基金事监事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