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设立申请材料: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写明同意担任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有涉及到法律宗教文化信仰等基金会主管单位才会出具同意设立的文件。4、《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5、基金会章程;6、《基金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事须签名);7、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8、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6个月内有效)。9、场所使用权证明。10、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简历,无*要求; 有想设立基金会、慈善机构
一、成立会的基本材料和条件:
1、成立申请表;
2、章程草案;
3、正明和住所正明;
4、理事名单、身分正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性公募会的原始不低于800万元币,地方性公募会的原始不低于400万元币,非公募会的原始不低于200万元币;原始必须为到账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请设立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一、项目名称
基金会设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1.《*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令*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门申请登记,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400号令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六条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批条件
1.《*国慈善法》*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400号令公布)*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