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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编号:02,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写明同意担任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
4.《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编号:03,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5.基金会章程(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类型,参照《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或者《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
6.《基金事会会议纪要》(编号:13,所有与事须签名);
7.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
8.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6个月内有效)。
1.业务主管单位(民政类、直接登记的不须自行提供)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2.基金会设立申请书(一式三份):(成立登记申请书标题可为《关于设立XXXX基金会会的申请》。申请内容需载明:设立基金会的理由,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及其捐赠人等情况。开展筹备活动、召开理事会的时间、地点,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人和通过章程等方面的情况,筹备组署名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
3.《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一式三份);
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一式三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基金会公章。
5.《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一式三份);
6.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章程;
7.《基金事、监事备案表》(编号:12,一式三份,包括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并将身份证明复印在备案表背面,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8.基金会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基金会职务);
9.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条件
申请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资金。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申请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许可,应当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
2、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身份证明和资产情况;
4、《基金会设立申请表》;
5、章程草案;
6、原始基金证明;
7、捐赠承诺书;
8、住所使用权证明;
9、专职承诺书;
10、《基金事监事备案申请表》。
一、流程:
1、审查:章程、可行性报告、调查表。
2、审查上述三份文件,确认核名通过后,网登。
3、网登审核通过后,提交网上打印材料+部分纸质材料。
4、签字盖章提交通过后,等待专家论证。
5、论证通过后下发民政局盖章的临时账户通知单。
6、开临时账户,捐赠资金以捐赠人/捐赠单位的转入临时账户内。
7、报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