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编号:02,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写明同意担任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
4.《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编号:03,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5.基金会章程(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类型,参照《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或者《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
6.《基金事会会议纪要》(编号:13,所有与事须签名);
7.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
8.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6个月内有效)。
一、项目名称
基金会设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1.《*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令*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门申请登记,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400号令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六条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批条件
1.《*国慈善法》*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400号令公布)*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慈善基金会申请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慈善基金会是一种社会团体组织,申请设立需要由民政局进行审批核准,需要满足基金会成立的相关政策要求。慈善基金会要有一定的起步基金,募集范围越大,原始基金要求越高,全国性范围的公募慈善基金会是比较难的,需要800万的原始基金。地方性的非公募性质慈善基金会设立的原始基金只要200万币即可。慈善基金会要有专职的员工,要有固定的场所。而且理事和监事必须是申请慈善基金会牌照所在地的户口,公募性质的慈善基金会,理事与理事之间不能是亲属关系。这些都是申请慈善基金会必须要了解的细节。
2,成立慈善基金会的具体申请流程是什么?
需要向当地或国家门提出申请成立慈善基金会,进行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相关资料,这里需要提醒的是,章程非常重要,需要载明原始基金,组织架构等等事项。审核通过后,需要进行,也就是对原始基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实。接下来还有一些比较琐碎的情况,包括,户转基本户,这些就不赘言了。
3,慈善基金会申请设立的时间大概是多长?
对于相关基金会政策不熟悉的申请人申请的时间可能会比较长,一般三个月到半年不等。但是对于有经验的机构,只需要一个月时间就可以完成。
1.下列情况请直接向国家提交设立申请:(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2)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3)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2.基金会的名称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域(县级或县级以上)+字号(2个汉字以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组成。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编号:01);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主要介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设立基金会的理由以及拟设立基金会的名称、类型、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基金来源渠道等。申请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并附相应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者为自然人的须亲笔签名并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名称(字号)使用授权书(拟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须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