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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条件、注意事项及所需材料:
1、基金会成员:5-25名。例如:1个理事长,1个副理事长,1个,3个理事,1个监事。
2、备案表所有基金会成员需填写完整,(详见文件:基金会备案表 模板)表中《本人主要简历》一栏:按照时间顺序从后一所毕业学校至今的工作经历。
3、基金会所有成员均在70周岁以内且不能是、机关、*单位的任职人员、曾任职或退休人员。
4、按照模板中要求填写《调查表》(详见文件:基金会设立登记情况调查表 模板)
5、备案表需要盖存档档案所在地的人才市场的章(一般来说档案在籍贯所在地的人才市场或街道办存放)。
6、所有人简历的后一个单位必须是北京的单位。
7、产权证、房租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及住所证明,房产用途必须为商用或者办公,禁止用途显示:住宅,如果是商品房但是用途显示为住宅也不可用。
8、理事长就是法人、捐赠人就是发起人(可以是多个)、届若发起基金会的是自然人、必须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或。
9、发起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发起单位需要是北京的企业,发起人要北京户籍,发起人必须是基金会的负责人。
10、800万原始基金要在临时账户存放至基金会审批通过,进行专家论证环节,基金会全部成员到现场。
11、理事长和不能是任何一家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12、理事长(2张)、副理事长(1张)、(1张),提供一寸白底照片纸质版(照片后标记本人姓名)及全部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
13、理事长必须是北京户口,基金会全部人员的三分之二必须有北京户籍(其他外地户籍持有北京居住证。)
14、所有在职单位是否异常、失信等不良记录,如存在不可使用。
15、如果理事长在其它单位担任职务,需提供单位的在职人员兼任基金会理事审批表。用个人名字作为基金会的名字需要个人出个承诺书(例如:北京张三公益基金会)
1.下列情况请直接向国家提交设立申请:(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2)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3)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2.基金会的名称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域(县级或县级以上)+字号(2个汉字以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组成。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编号:01);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主要介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设立基金会的理由以及拟设立基金会的名称、类型、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基金来源渠道等。申请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并附相应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者为自然人的须亲笔签名并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名称(字号)使用授权书(拟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须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1.业务主管单位(民政类、直接登记的不须自行提供)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2.基金会设立申请书(一式三份):(成立登记申请书标题可为《关于设立XXXX基金会会的申请》。申请内容需载明:设立基金会的理由,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及其捐赠人等情况。开展筹备活动、召开理事会的时间、地点,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人和通过章程等方面的情况,筹备组署名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
3.《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一式三份);
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一式三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基金会公章。
5.《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一式三份);
6.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章程;
7.《基金事、监事备案表》(编号:12,一式三份,包括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并将身份证明复印在备案表背面,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8.基金会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基金会职务);
9.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
一、项目名称
基金会设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1.《*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令*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门申请登记,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400号令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六条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批条件
1.《*国慈善法》*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400号令公布)*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