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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直接投资(ODI)的实操核心问题
客户问及,其在境内投资了A公司,现A公司通过VIE架构出境上市,客户问他们基金是否必须ODI?
回复:有四种方式可以实现资金出境。
方法一:如果客户系以该私募基金直接持股的,那答案就是必须采取ODI法律结构进行境外投资。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令2014年*3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会令*9号)、《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如果是上海自贸区企业的境外投资还需要符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74号)。
ODI法律结构下的投资标的主要为非金融类且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和实体项目。
方法二:客户如果不想做ODI,可以以基金内的某个个体身份(经基金合伙人一致同意)代持A公司的股权。
方法三:客户也可以找已经完成ODI的企业,来为自己进行代持股权。
方法四:客户也可以直接找A公司里的股东代持股权。
虽然后面三种方式似乎简化了流程,但是也存在着潜在的巨大风险,就是股权代持特有的风险,如何确保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问题。客户在选择的时候一定要权衡清楚,千万不要因小失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好处
1、开拓境外市场,获得当地政策或税务优惠,加快资本积累速度;
2、方便与境外客户的业务转账,减少转账手续和成本;
3、提高国内企业形象,增加企业附加价值;
4、统筹境内外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
(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备案或核准的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