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成立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非住宅,没有面积要求;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不得**过5年,并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基金事长、副理事长和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担任基金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的中国香港居民、中国澳门居民、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建议外籍人士不**过20%,而且会严格考虑外籍人之前的相关经历
(七)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八)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九)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事,总数不得**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慈善基金会成立条件及流程注意事项
1)办基金会是在民-政-局审批、证书有效期5年、每年都需年检
2)基金事长、副理事长和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3)基金会法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慈善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但是可以以安全合理的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但是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付,不能够低于当年收入的70%,收入包括募捐和资本运营。
慈善基金会成立条件及流程: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市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资金;慈善基金会成立流程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慈善基金会经营注册费用?
5、《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一、流程:
1、审查:章程、可行性报告、调查表。
2、审查上述三份文件,确认核名通过后,网登。
3、网登审核通过后,提交网上打印材料+部分纸质材料。
4、签字盖章提交通过后,等待*论证。
5、论证通过后下发民政局盖章的临时账户通知单。
6、开临时账户,捐赠资金以捐赠人/捐赠单位的转入临时账户内。
7、报告。
8、*。